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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2008年度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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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市直教育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根据《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21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1号)精神,按照宜都市2008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现就全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在职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市直教育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方式及主要内容

  实行脱产培训方式,集中报名,利用暑期和双休时间分批分片组织集中培训。

  培训课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知识读本》(B05)、《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教程》(B09)

  三、培训时间及费用

  每期培训5天,根据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8]440号文件规定和都价函[2008]2号文件收取培训费60元。教材费据实收取,每套42元。合计102元/人。

  四、有关政策

  根据国人部发[2007]96号和鄂政办发[2006]91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5天或30学时。凡参加脱产培训者,其培训情况在《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学时(6学时/天),纳入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纳入全市师训工作统一管理,各学校校长要高度重视,亲自抓好和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工作,深入学习贯彻继续教育培训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明确专人组织全员报名,精心安排按期参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组织全员报名。市师训处具体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各乡镇中心学校、市直各学校务必于7月10日前将培训名册打印一式两份,一份报市人事局,一份报市师训处,并报电子表格,同时到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办理报名手续,交纳培训费,领取培训通知。

  (三)分片按期参加培训。本次培训安排在8月至10月分段进行,分段分片集中培训1天,分段分校组织集中培训4天。分片培训时,市直学校校长和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为总负责人,参训学校校长为领队,负责组织教师到分片培训点按期参加培训,各领队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确保参训率和培训质量。分段分集中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组织好学时登记工作。培训结束时,各领队安排专人带教师《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到市人事局干部教育科进行学时登记,没有人事部门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的直接带培训名册到市人事局干部教育科换发证书并登记学时。

  附: 都教发[2008]29号文件附件  

  宜都市教育局        宜都市人事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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