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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信息来源: 省经普办 发布时间:2008-09-27 字体:【 访问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07〕80号)精神,我省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进行全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和内容:湖北省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数量和基本情况。

  二、清查时间: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清查工作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暂行规定》,被清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依法进行的调查,主动配合普查员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否则,各级普查机构将依据上述法律、条例和规定,对有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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